(2017)鄂0106民初6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梁程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梁程珲,四川汇鸿泰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韦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000号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周楠。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钧,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宁,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梁程珲,被申请人:四川汇鸿泰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0号1栋2层12、13号。法定代表人:黄友。被申请人:王韦翔,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程珲、四川汇鸿泰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韦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信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梁程珲、四川汇鸿泰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韦翔银行存款人民币88594.26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一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