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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锡波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锡波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654号罪犯王锡波,男,1987年2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惠刑初字第4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锡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闽05刑终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锡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1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锡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锡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锡波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锡波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铭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