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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19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周爱霞、张艺曦与张志良、蔡毓南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霞,张艺曦,张志良,蔡毓南,张国清,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9667号原告:周爱霞,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原告:张艺曦,女,200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君,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良,男,194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蔡毓南,女,195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张国清,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国,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晓雯,上海市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霞、张艺曦诉被告张志良、蔡毓南、张国清,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爱霞、张艺曦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爱霞、张艺曦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周爱霞、张艺曦负担。审 判 长  唐嘉穗人民陪审员  方文华人民陪审员  张龙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褚剑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