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春华、陈国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华,陈国森,陈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杨春华,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陈国森,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陈冬梅,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华与被执行人陈国森、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民初759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国森、陈冬梅即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96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民初75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炜执行员 张荣鑫执行员 阮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