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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1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曾某某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1刑初19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男,1995年10月3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7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紫金县看守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兆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曾某某利用手机先后创建“NBA夏令营”、“新篮球夏令营报名中”微信群,以竞猜NBA、CBA篮球比赛结果的形式吸引郑某甲等中学生以及部分社会人员参与赌球,并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方式收取投注款项。经查实,被告人曾某某共接受投注金额人民币23209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钟某甲、郑某甲、钟某乙、李某甲、钟某丙、谢某、郑某乙、李某、黄某、甘某某、杜某某、龚某某、邓某某、叶某某、冯某某证言,接受投注微信界面截图、通话记录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及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蓝兰芳审 判 员  傅卓君人民陪审员  张金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春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