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与谭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谭小兵,汤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原南充市高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冯刚,行长。被执行人:谭小兵,男。被执行人:汤茹,女。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高坪非执审字第155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谭小兵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文化路***号房屋、***号房屋,期限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福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