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炳根、罗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炳根,罗小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1233号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211262XL,地址:吉水县文峰镇龙华中大道232号。法定代表人颜斌,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军斌,系该行职员。被告黄炳根,男,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罗小梅,女,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炳根、罗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被告已归还借款及利息,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武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