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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玉彬与徐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彬,徐建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2352号原告朱玉彬。被告徐建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彬诉被告徐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永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