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执1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湖支行、戴国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湖支行,戴国强,叶仁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1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湖支行。被执行人:戴国强。被执行人:叶仁乐,身份证号:330323197011272626。买受人:付冲冲,身份证号:36012419870326002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执1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08月24日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开展的司法拍卖项目竞价中,买受人付冲冲以最高应价人民币1595120元胜出,竟得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88号莱茵半岛花园41栋4单元802室一处住宅物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叶仁乐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88号莱茵半岛花园41栋4单元802室房产的查封二、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88号莱茵半岛花园41栋4单元802室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付冲冲所有。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88号莱茵半岛花园41栋4单元802室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付冲冲时起转移。三、买受人付冲冲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