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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锋与被执行人余自华、罗朝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自华,罗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3执81号执行申请人:郑锋。被执行人:余自华。被执行人:罗朝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锋与被执行人余自华、罗朝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余自华、罗朝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袁明华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宗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