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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陆友茜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友茜,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646号原告:陆友茜,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浩,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友茜诉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陆友茜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陆友茜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友茜撤诉。案件受理费3435元,减半收取计1717.5元,由陆友茜负担。审 判 长  茹文君人民陪审员  魏 玲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卫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