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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曲晓波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书记,曲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刑初957号自诉人田书记,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410224198210022318。被告人曲晓波,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自诉人田书记以被告人曲晓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田书记以已与被告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田书记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且经审查,撤回自诉确属自诉人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田书记撤诉。审判员  王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