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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南通鑫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郑伟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鑫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伟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899号原告:南通鑫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丽,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泰宁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该公司职员。被告:郑伟华,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南通鑫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伟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郑伟华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8月8日向原告南通鑫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原告南通鑫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17元,原告南通鑫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收到该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但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通鑫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7元,由南通鑫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忠良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勉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