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启明与莫汉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明,莫汉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民初2555号原告:李启明,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锡培,广东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菁菁,广东砚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莫汉培,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启明诉被告莫汉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光强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启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锡培、郭菁菁,被告莫汉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启明诉称:被告莫汉培于2015年2月4日因资金困难向被告借款,被告当天将280000元现金交付被告,并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记载:被告向原告借到现金人民币28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3月3日至2017年1月底,被告需于每月3日归还现金12000元。如被告在借款期间逾期还款的,原告有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被告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收到原告借款后于2015年5月23日归还原告本金12000元,尚欠原告268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68000元及支付逾期违约金64001.02元(自2015年6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2017年7月25日,其余利息按上述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给原告。二、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24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莫汉培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被告莫汉培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1、被告向原告借到现金人民币280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3月3日至2017年1月底前全部归还上述现金。2、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还款计划日期内定为每月3日归还现金12000元。3、如被告在借款期间逾期还款的,原告有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被告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4、如被告不按期偿还借款,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过户费、税费等)由被告承担。借款后,被告仅于2015年5月23日归还原告本金12000元,尚欠原告本金268000元。2017年7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借款合同、帐户明细查询单、利息计算清单、代理合同。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在庭审确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且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没有异议,本院确认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订立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原、被告之间已构成债权债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该清偿”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清偿债务。被告没有按约定在每月3日归还现金12000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5年6月3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2017年7月25日的利息64001.02元,被告对利息的计算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以268000元借款本金从起诉之日(2017年7月2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总计年利率不超过24%的予以支持,对超过24%的按24%计算。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问题,原告仅提供委托合同,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本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莫汉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68000元并支付利息64001.02元给原告李启明。二、被告莫汉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以268000元借款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7年7月26日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总计年利率超过24%的,按年利率24%计算)]给原告李启明。三、驳回原告李启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20元,由被告莫汉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光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金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