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5刑初328号公诉机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斌,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刑诉[2017]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燕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斌酒后驾驶闽B×××××小型轿车沿县道224石黄线行驶,行驶至莆田市荔城区黄石派出所附近路段时与林某驾驶的闽C×××××小型客车相碰撞,发生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斌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李斌血样中乙醇浓度为236.37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7年6月1日,被告人李斌自动到莆田市公安局埭头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作出的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酒精吹气检测照片、酒安5000酒精吹气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取血样照片、血管编号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公安机关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斌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候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浓度达236.3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斌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李斌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能预缴罚金在量刑时一并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之前羁押应扣除八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冬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其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33)?)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150009,0)?)的有关规定。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33)?)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150009,0)?)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