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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4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迪与李延川、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迪,李延川,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4365号原告:李迪,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荥阳市。被告:李延川,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荥阳市。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JLP45A,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16号龙潭毛尖大厦四楼。负责人:许辉。原告李迪与被告李延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2017年8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迪负担。审判员 赵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聪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