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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1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阳世君与乐山乐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世君,乐山乐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1民初816号原告:阳世君,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荣,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才林,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乐山乐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观峨街。法定代表人:易秋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华,男,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阳世君与被告乐山乐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阳世君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世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阳世君负担(已交)。审判员  马树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