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4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郑某1与杨某、郑某2、郑某3、朴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1,杨某,郑某2,郑某3,朴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4272号原告:郑某1,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延吉市。被告:杨某,女,1945年12月30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延吉市。被告:郑某2,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延吉市。被告:郑某3,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延吉市。被告:朴某,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1与被告杨某、郑某2、郑某3、朴某之间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93元,退还给原告郑某1。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车秀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