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执6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刘建琦、李祥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琦,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02执6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建琦,男,汉族,1990年3月20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李祥,男,汉族,1990年4月14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申请执行人刘建琦与被执行人李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甘1102民初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建琦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款2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元,申请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李祥采取拘留措施后,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利 辉审判员 张群审判员贠旭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继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