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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9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193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5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5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吴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康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李遇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