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利辛县胡集镇孙林社区居委会南学村民组、利辛县人民政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辛县胡集镇孙林社区居委会南学村民组,利辛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利辛县胡集镇孙林社区居委会南学村民组。代表人:孙克功,村民组长。委托代理人:孙克义。被申请人利辛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程莉,县长。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利辛县胡集镇孙林社区居委会南学村民组申请执行利辛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利辛县胡集镇孙林社区居委会南学村民组称,(2015)利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书所判决内容已实际占有,并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撤销对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利辛县胡集镇孙林社区居委会南学村民组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623执10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亮审判员 胡 喆审判员 李学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车 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