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筱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筱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624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筱龙,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197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2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1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6月15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28日转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筱龙犯盗窃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4日13时15分许,被告人王筱龙在本市西湖区永叔路某之星宾馆门口,盗得被害人姚某停放在该处的绿风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660元)。后变卖得款用于赌博。次日,王筱龙在本市青云谱区熊坊村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王筱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公诉意见、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筱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筱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文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颜颖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