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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昌顺与北京腾祥裕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顺,北京腾祥裕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2371号原告:李昌顺,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告:北京腾祥裕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上园四区商-14号02室。原告李昌顺与被告北京腾祥裕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2日立案。原告李昌顺于2017年0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昌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李昌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