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秦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3刑初64号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2006年7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3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5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秦某某与彭某某、欧某某(均已判刑)经预谋后,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售车信息,骗取他人购车款,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9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9月16日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彭某某经预谋后,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售车信息,谎称出售二手摩托车,通过欺骗被害人银行异地存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肖某某购车款人民币1400元。2、2015年1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彭某某、欧某某经预谋后,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徐某某购车款人民币1700元。3、2015年3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彭某某、欧某某经预谋后,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梁某购车款人民币1400元。4、2015年3月14日8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彭某某、欧某某经预谋后,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林某某购车款人民币2000元。5、2015年3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彭某某、欧某某经预谋后,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购车款人民币1800元。6、2015年3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彭某某、欧某某经预谋后,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闫某某购车款人民币1800元。7、2015年3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彭某某、欧某某经预谋后,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薛某某购车款人民币1800元。8、2015年3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彭某某、欧某某经预谋后,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樊某某购车款人民币1800元。9、2015年3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彭某某、欧某某经预谋后,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康某某购车款人民币1400元。10、2015年3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彭某某、欧某某经预谋后,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梁某某购车款人民币1500元。11、2015年3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彭某某、欧某某经预谋后,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海某某购车款人民币1200元。12、2015年3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彭某某、欧某某经预谋后,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黄某某购车款人民币1700元。2016年3月27日,被告人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肖某某、徐某某、梁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裴某某、李保平的证言,被告人秦某某及彭某某、欧某某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银行交易记录,58同城网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与彭某某、欧某某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康 磊代理审判员 魏雪梅人民陪审员 周迎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