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4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广东明静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曹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明静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曹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4203号原告:广东明静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一1305房。法定代表人:彭燕,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琴,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诚君,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横荷大有。法定代表人:曹雷。被告:曹雷,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原告广东明静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曹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向原告广东明静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但原告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立案后,逾期未能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明静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嫣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