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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鹏国与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鹏国,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22号申请执行人陈鹏国,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杏林南路188号西花苑C楼二层201室。法人代表马维斌,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鹏国与被执行人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増国审判员  陈海滨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