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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恢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郭小平、余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郭小平,余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恢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南上召。法定代表人赵茜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小平,男。被执行人余艳,女。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郭小平、余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8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郭小平、余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2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郭小平、余艳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7年4月25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319.64元。本案执行费43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恢228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