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执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固始县人民政府招待所申请执行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执51号之一关于固始县人民政府招待所与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信中法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豫法民一终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予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豫15执51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由固始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4)信中法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一终20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柏定审判员  陈鸿飞审判员  史训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