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4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彩云、郝雄兵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云,郝雄兵,明兰芳,襄阳金德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4703号申请人:王彩云,女,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申请人:郝雄兵,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申请人:明兰芳,女,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被申请人:襄阳金德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郝雄兵。申请人王彩云与被申请人郝雄兵、明兰芳、襄阳金德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彩云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郝雄兵、明兰芳襄阳金德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扣留被申请人郝雄兵、襄阳金德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襄阳市襄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万元。王彩云以其名下的车牌号为鄂F×××××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彩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郝雄兵、明兰芳、襄阳金德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扣留被申请人郝雄兵、襄阳金德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襄阳市襄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万元;二、查封申请人王彩云名下的车牌号为鄂F×××××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王彩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 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晓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