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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乐县支行与田满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乐县支行,田满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8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邸晓明。委托代理人马吉祥。委托代理人马孝红。被告田满贵,住康乐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乐县支行诉被告田满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因被告2017年8月14日还清贷款,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8元,减半收取183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明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