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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上官春洲与段世军、崔万松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官春洲,段世军,崔万松,杨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816号申请执行人:上官春洲,男,195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段世军,男,1979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崔万松,男,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杨华伟,男,197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澧泉西区。本院在执行上官春洲申请执行段世军、崔万松、杨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本案执行依据的(2017)豫1221民初字785号民事判决书所载明的被执行人段世军、杨华伟身份信息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上官春洲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