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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民终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章进华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孝感市孝南区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进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孝感市孝南区供电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8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进华,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祖成,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上诉,代为参加庭审活动,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签收、代收法律文书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孝感市孝南区供电公司。住所地:孝感市环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1808659677。负责人:郑子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反诉、上诉,申请执行,代为领取、处分执行标的款物,申请并参与鉴定,代收法律文书。上诉人章进华与被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孝感市孝南区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902民初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进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章进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进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章进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雪飞审判员  柳 萍审判员  王 政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