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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1399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城门人民法庭。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吴惠青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4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40元。本院城门人民法庭于2017年3月24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未发现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车辆、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认为,由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积极采取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04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中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檀章陈执行员  曹 蒸执行员  林振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楚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