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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城口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与胡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口县市政园林管理局,胡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812号原告:城口县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人:何云明,城口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陆俊,重庆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波,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原告城口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与被告胡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城口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城口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城口县市政园林管理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城口县市政园林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351元,由城口县市政园林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刘维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