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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吕连德诉西丰县更刻镇忠信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连德,西丰县更刻镇忠信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894号原告吕连德,男,1956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西丰县更刻镇忠信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连德诉被告西丰县更刻镇忠信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连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屈丰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天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