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3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方成与刘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成,刘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837号原告:方成,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刘波,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成与被告刘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7元,减半收取799元,由原告方成负担。审判员 倪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