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双兵、雷彦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双兵,雷彦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2031号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会昌大街169号。法定代表人:马国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益良,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永清县,该公司风险资产管理经营中心经理。被告:刘双兵,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雷彦秋,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双兵、雷彦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清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立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