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4民初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兰敬墨与毛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敬墨,毛婷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3820号原告:兰敬墨,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毛婷婷,女,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原告兰敬墨与被告毛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兰敬墨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敬墨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敬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兰敬墨负担。审判员 谢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弘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