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兰敬墨与毛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敬墨,毛婷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3820号原告:兰敬墨,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毛婷婷,女,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原告兰敬墨与被告毛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兰敬墨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敬墨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敬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兰敬墨负担。审判员 谢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弘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