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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学兵、周继均没收个人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兵,周继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执58号被执行人:王学兵。被执行人:周继均。王学兵、周继均因贩卖毒品一案,本院(2013)达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学兵被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周继均被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学兵在中国农业银行达川支行存款5720.05元,于2017年6月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学兵在中国工商银行达川支行存款3425.16元,于2017年6月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周继均中国农业银行达州支行存款206.96元。王学兵已没收财产人民币9145.66元,周继均已执行罚金206.96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王学兵、周继均无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无其他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予以公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达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对王学兵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的执行;二、终结本院(2013)达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对周继均并处罚金未履行人民币9793.04元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忠审判员 刘继军审判员 苏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