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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刑终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得保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得保,钟正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996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得保,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原审被告人钟正兵,男,1976年3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黄板乡龙洞村*组。因本案于2017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得保、钟正兵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沪0106刑初67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得保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钟正兵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杨得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得保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杨得保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建议本院准许杨得保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杨得保、钟正兵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杨得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得保撤回上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刑初6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稷栋审判员  张莺姿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君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