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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6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1诉被告孙某某2、孙某某3、孙某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1,孙某某2,孙某某3,孙某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民初534号原告:孙某某1,男,1967年2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孙某某2,女,64岁,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孙某某3,女,57岁,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孙某某4,女,54岁,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1诉被告孙某某2、孙某某3、孙某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孙某某1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宝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