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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满都巴拉与赵荣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都巴拉,赵荣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1252号原告满都巴拉,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赵荣华,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满都巴拉诉被告赵荣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满都巴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满都巴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62元,减半收取6531元(缓缴3919元),由原告满都巴拉负担。审判员 苏尼日哈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乌云宝力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