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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6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遵义鸿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江承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鸿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承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6309号原告:遵义鸿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苟家井金码头大市场B栋玉兰园住宅。法定代表人:罗洪敏,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江承鑫,男,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遵义鸿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承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遵义鸿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鸿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遵义鸿润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军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