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双庆、高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庆,高超,刘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870号申请执行人:李双庆,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高超,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刘红燕,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李双庆申请执行高超、刘红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121700元,申请执行人缴纳执行费1700元后,领取了该款121700元,本案所涉及的款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民初28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宝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