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2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与唐维俊、肖三毛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唐维俊,肖三毛,黄创,唐雅婷,唐维觉,张庭芳,唐汉疆,潘晔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108号原告: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8号。法定代表人:裴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岳、王友芳(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维俊,男,195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被告:肖三毛,女,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被告:黄创,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被告:唐雅婷,女,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被告:唐维觉,男,195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张庭芳,女,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唐汉疆,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潘晔,女,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原告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维俊、肖三毛、黄创、唐雅婷、唐维觉、张庭芳、唐汉疆、潘晔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维俊、肖三毛、黄创、唐雅婷、唐维觉、张庭芳、唐汉疆、潘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12元减半后收取7,406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140元,共计12,546元由原告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迪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人民陪审员 刘 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尹代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