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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4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四有、杨玲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四有,杨玲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4978号申请执行人余四有被执行人杨玲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临商初字第0395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玲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玲飞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玲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杨玲飞(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50的存款人民币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烨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