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志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1082号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东辽县白泉镇东交大街527号。法定代表人:赵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维庆,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宴平信用社主任。被告:王志伟,男,汉族,农民,住所地东辽县辽河源镇。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志伟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王志伟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