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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訾玉玲与蒋华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玉玲,蒋华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訾玉玲,女,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蒋华山,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垒,男,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訾玉玲与蒋华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原告訾玉玲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訾玉玲撤诉。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计386元,由訾玉玲负担。审 判 长  张凌涛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人民陪审员  杜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艳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