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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鲍利群与查全知、车武刚等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利群,查全知,车武刚,马鞍山市雨山区四方中意房产中介所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3054号原告:鲍利群,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东,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查全知,女,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车武刚,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四方中意房产中介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注册号340504600195117。负责人:张小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利群与被告查全知、车武刚、马鞍山市雨山区四方中意房产中介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利群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查全知、车武刚、马鞍山市雨山区四方中意房产中介所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鲍利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鲍利群撤回对查全知、车武刚、马鞍山市雨山区四方中意房产中介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鲍利群负担。审判员 杨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金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