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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执1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陆裕生与苏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裕生,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1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裕生,男,194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苏琴,女,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陆裕生与被执行人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12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75000元及相应利息(以975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执行人承担相应诉讼费用1183.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陆裕生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04执12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海祥审 判 员  褚爱芳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裴 勇 来源:百度搜索“”